8月12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再次引爆人們對小額貸款公司的關注熱潮!墩髑笠庖姼濉穼I界關切的問題基本都給予了回應,并給出了解決之道,無疑將為小額貸款公司發展前景灑下一片陽光。 小額貸款公司正在面臨市場洗牌 “當前國內經濟面臨下行壓力,許多小額貸款公司無法獨善其身,面臨經營困難、市場退出的困境!币晃恍☆~貸款公司負責人向本報記者表示。 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秘書長白澄宇說,從2014年下半年開始,全國各地小額貸款公司問題逐漸暴露,壞賬攀升,部分地區已出現小額貸款公司倒閉的情況。 中國小額貸款公司協會會長閔路浩在2015微型金融國際研討會上的講話中透露,小額貸款公司的微貸模式壞賬率約1%~2%,而類銀行模式壞賬率在15%以上,有的省份達20%以上。 “不良貸款持續上升,2015年2月,全市36家小額貸款公司中就有35家均已產生不良貸款,不良貸款率高達27%,同比上升4.6個百分點!睎|部某市相關監管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 據有關方面統計,2013年至2014年初,全國已有72家小額貸款公司退出市場。2014年全國共有逾150家小額貸款公司注銷牌照,2015年1~5月,又有90多家小額貸款公司停業退出。 在監管方面,記者了解到,不同地區對小額貸款公司的監管尺度上把握不一樣,個別地區“只批不管”,導致機構無序增長。 “在具體的監管過程中,還存在著監管工具和措施的不足,監管的專業水準欠缺。不少市、縣等基層政府監管部門現有組織機構和人員配備應付審批工作尚應接不暇,在監管工具欠缺的條件下,日常監管難以深入!敝袊y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巴曙松曾撰文指出。 中國小額信貸聯盟理事長杜曉山認為,違規經營是當前小額貸款公司行業存在的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大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被注銷多因存在違規運作。 記者采訪調查發現,小額貸款公司“小貸不小”違規經營問題較為突出,個別省份戶均貸款超過50萬元的占比高達90%。 2008年銀監會出臺的《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貸款額度作出明確限制,“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 5%! 但在實際操作中,一些小額貸款公司遠超這個比重!2013年,我省小額貸款公司500萬以上的貸款額度占比達15.43%。個別小額貸款公司單戶和前十戶貸款余額已接近或超過凈額的50%!敝胁磕呈〗鹑谵k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單戶貸款額度大和貸款投向集中造成小額貸款公司經營風險不斷加大。 “一些小額貸款公司動輒放貸幾千萬元甚至上億元,只要有一筆貸款發生風險或者收不回來,就足以讓公司破產!毕嚓P業內人士告訴記者。 對于小額貸款公司的發展現狀,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曾指出:“少數小額貸款公司的不良經營行為,甚至違法違紀的行為,影響了這個行業的社會形象! 身份定位不清晰 融資渠道狹窄 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問題一直困擾其發展。采訪中,部分省市小額貸款公司相關負責人向記者反映,小額貸款公司身份定位不明確,無法享受與金融機構同等稅收、風險處置等方面待遇,增加了額外的經營成本和風險。 巴曙松認為,當前應清晰界定小額貸款公司的性質和市場定位,完善地方金融監管體系,通過適當的制度設計來吸引社會資金進入小額信貸行業。 中部某省金融辦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我省相當一部分小額貸款公司貸款余額達到資本總額100%,公司資金處于滿負荷運營狀態,融資需求旺盛。但從2014年融資情況看,融入資金僅占全省注冊資本的5.2%! 對此,《指導意見》中明確規定,“小額貸款公司的主要資金來源為股東繳納的資本金、 捐贈資金,以及來自不超過兩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融入資金! “雖政策允許小額貸款公司從銀行業政策機構融資,但由于小額貸款公司信用狀況不明、風險監控與處置能力有限,多數銀行并不愿意向其提供資金!敝胁磕呈〗鹑谵k相關負責人在談及融資難、擴充資本金難的原因時指出。 引導規范有序前行 “小額貸款公司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解決就業等方面作出了積極貢獻,國家應該積極引導和扶持!敝胁磕呈行☆~貸款公司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 從內容看,《征求意見稿》對于長期困擾小貸發展的監管尺度不一、違規經營、融資渠道狹窄、身份不明等問題,逐一給予了回應,有利于引導小額貸款公司行業未來發展規范有序前行。 對于地方完善金融監管,《征求意見稿》明確建立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監管體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管,可授權專門部門作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監督管理部門。 對于違規經營問題,《征求意見稿》在說明中指出,為規范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經營行為,《征求意見稿》對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業務經營規則作了規定。同時,對違規經營行為,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對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或者對約定的貸款本金與實際貸出的金額不一致的,視情況處于違法行為所涉金額3~5倍罰款、責令停業整頓或吊銷經營放貸業務許可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 對于身份界定問題,《征求意見稿》明確本條例旨在規范小貸公司及沒有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的其他非存款類放貸組織。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并經省級人民政府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經營放貸業務許可,經營放貸業務但不吸收公眾存款的機構。同時明確監管部門工作職責和管理措施。 對于融資渠道和比例問題,《征求意見稿》較以往有較大的突破,規定小貸公司等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可以通過發行債券、向股東或銀行業金融機構借款、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融入資金從事放貸業務。 對于改善小貸公司信用環境,《征求意見稿》規定非存款類放貸組織可以根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向征信機構提供、查詢借款人的信用信息,鼓勵非存款類放貸組織與市場化征信機構合作,防范信用風險。 本文來源: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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