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通則》第七條規定有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
(一)自營貸款:指貸款人以合法方式籌集的資金自主發放的貸款,其風險由貸款人承擔,并由貸款人收回貸款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貸款: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條件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
(三)特定貸款:指經國務院批準并對貸款可能造成的損失采取相應補救措施后責成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發放的貸款。